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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09
茂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开展茂名市旅行社行业规范主题教育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明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茂名旅游行业服务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和旅游秩序,9月22日,由茂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的“茂名市旅行社行业规范主题教育活动——乡村旅游篇”在茂名交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举行。 会上,茂名交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介绍了公司情况,总结了公司文明旅游和规范经营开展情况。该公司坚持制度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重视培训学习,把行业规范和文明旅游贯穿在每次培训学习中,全面贯彻落实旅游团队文明旅游行前教育、行中引导、行后总结制度;坚决执行疫情防控方针政策,在疫情反复期间开展周边游,履行国企担当,主推乡村旅游产品,助力巩固乡村振兴成果;严格落实旅行社用车“五不租”制度,出团用车均使用茂名交投集团属下具备相应资质的旅游车辆。 茂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周边游和乡村旅游成为新常态,乡村旅游也是当下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将宣传和鼓励各旅游企业持续开展文明旅游建设,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因此,旅行社在组团出行时要积极开展文明旅游宣传,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提醒规范游客自身行为,守护乡村净土。要求旅行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导游文明旅游意识,以点带面,通过宣传推广,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旅游素质,助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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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09
着力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神马”奋蹄骏迈 稳健驰骋
众所周知,道路货物运输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服务业,是我国货物流通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也是综合运输体系中最能体现普遍服务、最具基础保障功能的运输方式,肩负支撑经济发展服务百姓民生的重要使命。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交通厅高度重视道路货运行业管理工作,深入结合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全省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等工作部署,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升行业治理水平,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同时,各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也积极响应,在认真贯彻落实原有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深入结合企业实际,运用各类创新技术手段完善全链条安全监控体系,持续降低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今年8月,省有关领导在调研时,对一家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这就是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名下的神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或神马物流公司)。在茂名市交通运输局的指导监管下,该企业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其完善的公司制度和管理体系、细致标准化的检测流程、科学精准的预警纠错、探访司机家庭送温暖等举措,扎扎实实做好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近十年来,该公司安全运送货物3125020吨,安全行驶3873150公里,安全出车趟数80882趟次,坚决守住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底线。公司党支部和公司多次分别荣获优秀基层党组织和先进单位称号。 朗朗秋日,记者深入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该集团是神马物流公司主管领导单位,以下简称茂名市交投集团)和神马物物流公司采访,沿着他们的安全生产管理轨迹探究一番。 严格实施“五化”管理 时刻绷紧“防范风险”这根弦 茂名神马物流公司于2001年成立,隶属茂名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普货运输、货物仓储、同城配送、物业租赁等业务。 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36人,货车52辆,42个收发网点分布在广东、广西、海南三省,拥有占地面积65亩物流园区。 在错综复杂,竞争激烈的物流运输行业中,“神马”如何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营运,稳健前行?就这个问题,记者与有关领导和部份员工进行交谈了解。 茂名交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庄水金:我们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省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统一部署,以及茂名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疫情防控工作。 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工作会议 在长期严抓安全管理的工作中,我们有几个深刻的体会:只有将主体责任具体化、司机管理人性化、风险防范智能化、安全管理标准化、疫情防控常态化、才能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践证明,这样管理是有效的。神马物流公司连续十年没有发生过道路交通亡人事故。这个“五化”的管理理念,既是抓好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具有“茂名交投特色”的实战经验。 茂名交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庄水金 庄水金总经理这番话,说出了茂名交投集团的安全管理真谛,这也是神马物流公司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 神马物流公司坚决贯彻落实茂名交投集团提出的“五化”安全管理措施,把“五化”安全理念层层传导到全体员工,督促大家脑袋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底线,从而在交通运输道路上做到“奋蹄骏迈”,稳健驰聘。 茂名市神马物流公司进行“五化”安全管理检查 神马物流公司经理杨子江:安全运行,关键在人,特别是驾驶员。我们公司十分重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每周召开一次驾驶员安全学习会引议,同时还不定期开展线下驾驶员专题培训教育和常态化线上培训,组织大家学习党史和革命斗争史,不忘初心,强化责任心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安全文明驾驶意识,提升业务素质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公司每个驾驶员都注册“粤考运安”和“安字1号”账号,并指引进行线上文明驾驶宣誓,发车前谈心教育。至今,我们公司驾驶员在“粤考运安”平台年度安全文明驾驶专项中,已全员考核合格。 茂名交投集团副总经理江金朝(前排右一)和茂名市神马物流公司经理杨子江(前排右二) 等管理层领导与员工一齐学习安全营运知识 在具体营运工作中,神马物流公司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细化到主要负责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岗位具体责任人。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全员、全岗位,进行上下联动的链条模式管理。 与此同时,把车辆及驾驶员分别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网格化”管理,确保事事有人管,事事有回音。每月对各部门、岗位进行安全效果考核,与绩效考核挂钩奖惩,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善于运用智能监控 精准预警纠偏纠错 在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中,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手段对“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及路段“画像”,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神马物流公司自觉拥抱新科技,在茂名交投集团的大力支持下,所有车辆都纳入智能视频监控管理。 他们除了“职责管人”“制度管车”外,还及时引入第三方智能监控监测,为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提供先进科技支撑。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与交警在高速公路出口联合执法 茂名交投集团信息部吴志超经理: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对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通过省交通运输部门推荐,引进道路运输监测平台,通过建立新的监测模式和分级管理机制,闭环处理所有风险事件,全面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重大安全风险。 在茂名交投集团和神马物流公司第三方智能监测服务中心,负责这一监测平台的广东紫云平台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剑华告诉记者,平台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能力,可实现对“人的行为、车的状态、企业的管理”进行实时性的动态监测,并通过“风险隐患”的识别,“通知、预警、报警”的干预手段,“倒查、整改、反馈”的管理措施,形成“2+3+3”动态监控闭环管理效果。 由此,过去安全监测的“人盯人防”模式升级为“机防、云防、人防”三防一体模式,从而大幅度提升安全监测的科学精准度和覆盖广度,切实为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据了解,2021年4月,茂名交投集团引入广东紫云科技公司提供的车辆动态第三方监测服务,对该集团公司包括神马物流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安装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充分利用车载智能视频报警装置、监控平台和监控人员组成三道安全监测防线。系统可智能识别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出现的打哈欠、抽烟、打电话等违规加强行为,及时将所有等级的风险事件 (隐患)及时推送到各级管理人员手机端,形成向有关人员进行预警、报警、倒查、整改、反馈的“2+3+3”模式闭环管理。由于能做到24小时智能监控,有效地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检查测试严谨细致 源头消弭隐患差错 神马物流公司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实践中,认真落实粤安【2021】1号文件以及粤交通运函【2021】15号文件精神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工作严谨细致,丝毫不敢怠慢马虎,在采访期间,记者亲眼目睹驾驶员出车前的一项项检查检测一一一 酒精测试。按规定对酒精测试不合格的驾驶员,果断停其班并处罚。不过,当天记者看见多个受测者,没有一个不合格。 询问告知提醒。驾驶员发车前公司安全管理员会在驾驶室询问驾驶员前一晚休息情况,再三叮嘱行车须注意事项,温馨提示当日行车环境、事故黑点路段以及天气状况等等。 过磅治超。神马物流公司门口右侧设有地磅,载货车出发前须过地磅称重,如装载超过规定重量一律须把超重部分卸下,毫无商量余地。 实行“三检”和“二级保养”。出车前驾驶员对车况设备要逐一进行检查,确保装置齐全有效;车辆在行车途中逢休息时间也要认真检查运行状况,正常才能继续运行。车辆执行完运输任务回到货运站场后,站场检验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修,直到隐患排除,检验合格后并出示合格证后,调度员才能再次调派该车辆。今年以来,神马物流公司对车辆进行回场检查5200车次,共查出隐患41宗,全部及时报修整改。此外,还加强车辆二级保养,杜绝车辆“带病运行”。为此,公司专门在物流园内设立一个小修理厂,以便及时检测维修“问题车辆”。 物流仓储巡查。公司领导和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一早就全面巡查物流仓储,检查各类物品是否摆放得当,装运得当,仓库消防器械是否完备等等。 实抓好常态化防疫工作。严格落实“4+2”防控措施。“4”是指所有上班人员必须戴口罩、测温、消毒和检验健康码。“2”是所有员工100%接种两剂新冠疫苗和驾驶员实行“两点一线”管理,驾驶员到达货运网点不得离开网点范围。同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级别风险地区的防控标准,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切实做好驾驶员个人防护,及时对执行运输任务的物流货车进行消毒。 2020年3月,神马物流公司主动承担支援湖北爱心物资运输工作,挑选思想作风和驾驶技术过硬的驾驶员,将一批爱心物资送到疫情较严重的湖北恩施地区。由于疫情防控措施得当,驾驶员无一感染“新冠”,车辆回来后严格按规定消毒,确保人、车安然无恙。在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中,该公司大力弘扬这种伟大抗疫精神,持之以恒一丝不荀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安全。 正是这样一项项的严谨细致的检测和疫情防控措施,从源头上消弭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司安全生产起到了重大的保障作用。 茂名市神马物流公司安全标兵驾驶员张均宁> 公司标兵驾驶员张均宁面对记者摄像机镜头,不无自豪地说,“我从事货运工作至今已15年,15年风风雨雨,大多是走茂名至玉林地区的普通公路,山路崎岖,坎坷不平。但行车一路顺达,没出现过任何大事故,连小事故都很少很少。这得益于公司领导和同事经常对我安全教育培训,使我能够时刻警醒和纠正不良习惯,不断提高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对技术精益求精,对车辆严格检测维护,人和车辆运行一直保持良好状态。不但是我能够这样,我的同事都一样。” 热情家访送温暖 凝心聚力保安全 感人心者,莫先乎于情。神马物流公司自2018年开始,把开展驾驶员家庭访问作为践行茂名交投集团提出人性化关怀重要抓手。亲切家访送温暖,赢得家属对公司、对驾驶员的理解支持,从而令驾驶员更好地开好车,走好路。 在神马物流公司采访期间的一天,适逢茂名交投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江金朝,安技部经理陈荫崇和神马物流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杨子江、副经理李康炎一行要到驾驶员许铭周进行家访,记者趁机跟随。 对驾驶员许铭周进行家访 一路上,江金朝他们兴致勃勃地向记者介绍了神马物流公司的家访做法:一是以党建引领,形成党建+安全+家访“链条”管理。由党员职工带头对每个驾驶员每年最少进行一次登门家访,引导驾驶员家属理解并支持驾驶员工作。二是从家庭幸福切入,巧借“家属之言”规劝驾驶员一些不良习惯和言行举止。三是通过家访,了解掌握驾驶员家庭情况、个人情绪、习惯和爱好等状况,做到思想工作有的放矢,取得成效。四是切实为驾驶员及其家庭解难纾困,拉近“心与心”的距离,令驾驶员及其家属感受到党组织和单位的温暖,从而振奋精神,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在许铭周家里,江金朝等领导与许铭周父亲许光才、妻子赵亚女唠家常,谈生活,嘘寒问暖,并向他们汇报许铭周的工作情况,感谢他们对许铭周工作的支持,对公司工作支持。许铭周的家人十分感动,表示一定要把家庭生活安排好,让许铭周无后顾之忧做好安全驾驶工作。记者在旁也深受感动,觉得神马物流公司开展家访工作,很用心、很暖心。 通过家访,茂名交投集团和神马物流公司领导进一步了解驾驶员家庭情况,对存在较大困难的,公司都尽可能予以帮助纾解。如驾驶员熊光平,原来每次收班后要赶回远在100公里外的家中,且其妻子无固定工作,经济压力较大。公司了解到他的困难后,将其妻子安排在职工饭堂工作,解决熊光平两地奔走之苦,舒缓其经济压力。 据统计,自2018年以来,神马物流公司先后访问驾驶员家庭396人次。驾驶员深切感受到公司的关爱,更加忠诚公司事业,自觉做好安全驾驶工作,有效地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大大提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美誉度。(供稿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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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02
市交通运输局捐赠4万只口罩支持我市公交春运防疫
本报讯近日,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支持市公交总公司、市城际公交公司防疫物资交接仪式在市公交总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将4万只口罩捐赠给公交一线工作人员,用于春运疫情防控。 今年春运面临疫情防控和保障有序出行双重压力,今年春运工作要求:落实旅客进站乘车“三个100%”,即100%测温、100%健康码、100%佩戴口罩和强化便民服务举措。为了便民,营造健康安全春运出行环境,市交投集团辖下运输公司市公交总公司和市城际公交公司在公交车上配发一定数量的口罩,提供给没有佩戴口罩而急需乘车的市民使用。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得知市交投集团的举措后,立即组织了4万只口罩,捐赠给市公交总公司和市城际公交公司,用于春运一线防疫工作。 市交投集团副总经理江金朝表示:“交投集团作为国有企业,一定会履行国企担当,按照防疫防控要求,做好疫情常态化下的春运工作,为广大市民乘客提供‘健康、平安、畅顺、智慧、温馨’的春运。” 据交投集团运输旅游部介绍,今年春运期间,市交投集团除全方位做好长途客运运输防疫防控外,还特别加强城市公交和城际公交疫情防控工作,把保障市民“安全出行”放在春运工作的首位。该集团辖下全部驾驶员均100%接种新冠疫苗;辖下运营客运站场每日两次消毒,车辆均实行每一车次一消毒、每一班次一通风;落实检疫用品及药品保障,对一线司乘人员和工作人员实行体温检测,佩戴口罩上岗,全力做好防疫防控措施;严格落实旅客凭健康码测温戴口罩乘车,并要求全程佩戴口罩等措施。严格按照各项通知要求以及防疫防控指引,做好疫情防控和春运工作,确保市民过上欢乐、祥和的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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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01
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广东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关于疫情防控及春运期间<BR>规范道路客运和公共交通服务,拒乘非法营运车辆的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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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04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规划发[2016]1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规划发[2016]112) 点击下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规划发[2016]1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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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04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综合客运枢纽术语》等3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综合客运枢纽术语》等3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详见附件。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28-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综合客运枢纽术语》等3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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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02
在茂名开特斯拉方便了!今天投用的新能源充电桩这项指标粤西最大!
粤西单桩最大功率210KW的 智能自适应型直流快速充电桩 在茂名建成 这是我市首座公交充电站 就在今天上午 正式投用啦 市交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庄水金和市供电局局长朱灼新共同为公馆公交充电站正式投用揭幕 公馆公交充电站是由市供电局下属的粤能电力公司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强强联合建设。一期建成额定功率2l0kw 智能自适应型直流快速充电枪两条,满足茂名火车站至公馆站1路公交线20 辆新能源公交车的充电需求。 预计每年充电量48 万度,每年减少汽油使用量约18 万升,每年为公交公司节约运营成本约43 万元,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32 吨,为茂名市推进绿色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成本低廉的能源体系做出较大贡献。 新能源公交车、汽车充电服务将更便捷 随着1路公交车驶入公馆公交站,在直流充电桩上进行充电,标志着我市首座公交充电站正式建成投运。以后,新能源公交车、汽车充电服务就更加便捷。 新能源车主注意了 这个充电站还提供充电服务哦 公馆公交充电站 不但可以用作公交车充电 还面向社会群众开放 为现有的新能源小汽车 提供充电服务 充电半个小时 最高续航可达400公里 声音 ○今年将规划建设更多公交充电站 市交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庄水金表示,2018 年,该集团将陆续规划建设茂名火车站、化州北岸汽车客运站、高州洗太广场等公交充电站,全力满足我市电动汽车发展需要,积极推动我市低碳能源、低碳交通和低碳产业发展,为市民的低碳绿色出行提供便利。 ○今后将继续为充电桩的建设提供电源支撑及配套服务 市供电局局长朱灼新表示,双方合作成立茂名市交投粤能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短短一个月内建成投运市首座公交充电站,今后将继续为充电桩的建设提供电源支撑及配套服务,将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做优做强做大。 文/茂名日报记者 王霞 通讯员 葛燕梅 图/茂名日报记者 周泽佳 茂名发布编辑部 编辑:柯柱基 来源:茂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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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05
宇通发布纯电动公交整体解决方案
而《意见》中引起公交行业格外注意地是,到2020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达到20万辆,纯电动汽车运营效率不低于同车长燃油车辆的85%。 实际上,政策之手已开始将公交市场引导到纯电动上。据悉,3月纯电动客车的销量已超过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工信部3月的新能源商用车数据也佐证了这一点。 一切以市场为出发点的宇通再次洞悉到了用户的需求。4月17日,宇通在郑州举办“宇通之道 公交之E——宇通纯电动公交整体解决方案推介会”。 宇通客车新能源技术部副部长朱光海讲解宇通纯电动公交整体解决方案: 会上,国家电动客车电控与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宇通客车新能源技术部副部长朱光海以翔实的数据来说明宇通纯电动客车的可靠、安全。比如:宇通纯电动客车采用金刚封闭环结构,撞击时变形小、侧翻安全性高,其中E7侧翻角度达到45度,远高于国家标准规定的28度;宇通纯电动客车防护等级达IP67,涉水深度高于传统客车;宇通客车可为电池提供5年质保、8年延保,且电池在4000次充放电衰减后容量不低于70%;根据用户需要,宇通可提供续驶里程100~400公里的纯电动客车;宇通纯电动客车的动力性足以满足常规路况要求,E7 0~50公里加速仅需8.22秒,可通过坡度为20%的坡道……在一系列数据的支撑下,朱光海乐观地表示,宇通纯电动客车市场化推广的技术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熊燕舞向现场人员分享纯电动公交运营情况调研感受: 如果说数据是用户可以衡量纯电动客车品质的标准,那么用户使用的感受则是市场运营效果的真实再现。 推介会上,参会的代表看到了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和《运输经理世界》杂志联合开展的前往市场一线进行纯电动公交车实际运营情况调查的纪录片。 为实现城乡一体化,为河北保定的蓝天,今年年初刚成立的徐水县公交公司一口气就买了30辆E7宇通纯电动公交。其公司总经理田杰说:“从今年2月12日开始投入运营两个多月来,我们进行了电耗统计,车辆平均电耗0.37度/公里,当地电价0.61元/度,折合运营成本0.23元/公里,相较传统同类车成本节约率60%-80%。 国家电动客车电控与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和总工程师李高鹏讲解新能源客车最新发展情况: 在安全、可靠性满足的前提下,成本是用户最好的满意度。佛山新协力汽车运输公司总经理陈蕴生也拿出了满意的数据,30辆运行的宇通8米纯电动客车成本比传统车低0.58元/公里。 为了消除用户在纯电动客车使用环节的顾虑,宇通提出了整体解决方案。这套整体解决方案包括四大项,每一项都以读音“E”开头,即E产品、易配套、逸服务和亿金融。 E产品就是在技术层面,用事实的数据和标准,消除用户对纯电动客车安全、可靠性上的疑虑,并以此树立纯电动客车的价值标杆;易配套则围绕目前用户充电难的现状,不仅根据需要提供慢充、快充、换电池等解决方案,而且还可帮助用户申办充电站和换电站,并提供充电站和换电站建设的方案和合作模式;逸服务是基于用户对使用环节的顾虑所做出的承诺,既关键零部件5年质保、8年延保,关键零部件1天内到达等,并对用户担心的政府补贴申领,做出了协助办理的承诺;而亿金融就是解决用户一次性购买电动车的资金压力,为加速公交电动化进程开辟一条现实可行的道路。 据悉,广东佛山的充电站,宇通就进行了参与,为用户做方案提供充电机,建起了用户所需的充电基础设施。 这或许就像人们所说的“机会留给有准备的人”。(中国客车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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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02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取缔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承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管理事项,并接受指导监督。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预测,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定期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市场供求等信息,引导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促进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信息化道路运输服务与管理,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服务和管理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规范,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服务质量招标、延续经营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评估结果。 质量信誉评估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 质量信誉评估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十二条 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取得立项批准的,应当在取得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后,依法申请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三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经营和包车客运经营。 班车客运经营权、包车客运经营权同一申请事项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许可。作出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在运输车辆显著位置挂放客运标志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给予购票者票据; (二)强迫旅客乘车; (三)运行途中擅自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更换运输车辆; (四)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 (五)运行途中非法揽客; (六)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 第十六条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且途经的农村公路符合安全通行农村客运车辆标准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 农村客运可以采用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 第十七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 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绿色、节能、高效的货物运输组织方式,对应用清洁能源、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统一标识的专用配送车型的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促进交通物流配送行业的发展。 鼓励建设城市配送的快速通道。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当设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安装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和罐体容积、载质量,以及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并向承运人提供与托运危险货物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当包括危险货物的品名、特性、危害、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的普通货物运输,包括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等的运输,以及使用拖拉机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和农村生活资料等的运输,不纳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节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 第二十三条 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持相关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口岸)、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实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指标、车辆、人员、运输量等信息互联共享。 第二十四条 从事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的车辆,在内地运行期间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起、终点均在内地的道路运输经营。 直通港澳客运车辆不得在出入境口岸内地一侧接驳、转运旅客,不得随意设点、增班和延伸线路运行。 直通港澳客运车辆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直通港澳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 经营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的,应当进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场所经营。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站场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建设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功能定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应用信息化技术,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 第二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站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三)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 (四)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五)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 第二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客运车辆未能按时发车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维持候车秩序,协助承运人安排滞留旅客。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出现旅客严重滞留的,应当立即采取疏运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 (二)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 (三)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布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 (二)虚列维修项目; (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四)擅自改装机动车; (五)承修已报废、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 (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维修质量检验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要求。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测、检验档案,并保留五年。 第三节 驾驶员培训机构 第三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场地培训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进行,道路行驶培训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 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教学车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 第四节 汽车租赁及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四十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第四十二条 客(货)运相关服务包括客(货)运信息服务、客票代理、货运配载(代理)、搬运装卸、货运仓储等。 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配客(货); (二)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 (三)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 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 经营者应当对车辆、机具及站场的设施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四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重要岗位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不得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 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不得逃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检查。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得索取、收受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 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定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报告。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的要求,自行制定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计划,到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重型货车和教学车辆驾驶室显著位置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保持有效运行,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传送相关数据。 第五十条 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实施准入管理,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对承担应急道路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实施监督检查。 设立交通检查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原批准: (一)不具备原许可条件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撤销其相应的批准: (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且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二)车辆严重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连续三次通报或者严重危及行车安全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或者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一年内被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收回从业资格证件,重新学习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被撤销从业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所记录的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于客运超载的,责令经营者安排旅客改乘,经营者没有条件安排改乘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安排旅客改乘,改乘的费用由超载运输旅客的经营者承担; (二)对于货运超载的,责令经营者自行卸载和保管超载货物,发生的费用由超载运输货物的经营者承担。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应当出具扣押凭证,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车辆和相关设备依法解除扣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和相关设备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二)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未及时作出处理、答复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 (二)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的; (五)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员的或者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 (二)班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班次或者停靠站点经营的; (三)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 (五)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六)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或者虚列维修项目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一)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 (二)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 (三)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或者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两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对聘用相关人员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发放纸质和IC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许可证件,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限制使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营旅客运输。 第七十三条 出租车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拖拉机驾驶培训和维修经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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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和醉酒驾车酒精测试的判定标准
核心内容: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酒后和醉酒驾车酒精测试的判定标准。 酒后和醉酒驾车酒精测试的判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很多人可能想知道,这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酒后驾车的法律法规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